关于我们

About Us

当前位置:首页 > 关于我们 > 新闻资讯 > 公司取得餐饮服务发票,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等相关涉税知识要注意

公司取得餐饮服务发票,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等相关涉税知识要注意

日期:2021/9/2 来源:

餐饮服务发票在公司日常经营中随处可见,招待客户、员工出差等,都会发生餐饮费用支出。那么,公司取得餐饮服务发票后,税务处理上需要注意什么?

一、增值税

取得的餐饮服务发票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六)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六、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企业所得税

用于招待客户发生的餐饮服务费用支出,计入业务招待费,可以进行税前扣除,但是有扣除限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2号)规定:“一、关于销售(营业)收入基数的确定问题,企业在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费用扣除限额时,其销售(营业)收入额应包括《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视同销售(营业)收入额。”

<返回上一页

联系我们

  • 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江场路1228弄 20号楼 802室(五牛控股大厦)

  • 电话

    400-861-3881 / 18939820715(杨女士)

  • 沪ICP备15033861号-1

官方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