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bout Us
医疗器械零售的经营场所应当与其经营医疗器械范围相适应,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配备陈列货架和柜台;
(二)醒目位置悬挂相关证照、监督电话;
(三)经营需要冷藏、冷冻的医疗器械,应当配备具有温度监测、显示的冷柜;
(四)经营可拆零医疗器械,应当配备医疗器械拆零销售所需的工具、包装用品。拆零的医疗器械标签和说明书应当符合医疗器械包装标签和说明书的有关规定。
上海市静安区江场路1228弄 20号楼 802室(五牛控股大厦)
400-861-3881 / 18939820715(杨女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