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行为类型之一:经营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依法办理延续、仍继续从事医疗器械经营的
法律责任: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医疗器械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违法经营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5年内不受理相关责任人及企业提出的医疗器械许可申请。
违法行为类型之二:经营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符合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的//经营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监管部门责令其实施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医疗器械的
法律责任: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奉贤区市场监管局)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经营的医疗器械;违法经营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违法行为类型之三:经营说明书、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医疗器械的//未按照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标示要求运输、贮存医疗器械的
法律责任: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奉贤区市场监管局)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违法行为类型之四: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未依照规定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批发业务以及第三类医疗器械零售业务的经营企业未依照规定建立并执行销售记录制度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未依照规定开展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未按照要求报告不良事件的
法律责任: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奉贤区市场监管局)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违法行为类型之五:未依法办理登记事项变更的//销售人员销售医疗器械,未按要求提供授权书的//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未在每年年底前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年度自查报告的。
法律责任: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奉贤区市场监管局)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类型之六: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业擅自变更经营场所或者库房地址、扩大经营范围或者擅自设立库房的/批发企业销售给不具有资质的经营企业或者使用单位的//从不具有资质的生产、经营企业购进医疗器械的。
法律责任: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奉贤区市场监管局)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类型之七:未依照规定备案的
法律责任: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奉贤区市场监管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向社会公告未备案单位和产品名称,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