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们

About Us

当前位置:首页 > 关于我们 > 新闻资讯 > 个税改革(部分二)

个税改革(部分二)

日期:2019-02-25 来源:编辑部

支持小微企业方面






(一)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

  自201811日至20181231日,继续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自201811日起至20181231日,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小微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2号)


(二)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自201891日至20201231日,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1号)


(三)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

  自201851日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已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位和个人,在20181231日前,可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其未抵扣的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号)


(四)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

  自201811日至201812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50万元提高至10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含1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8〕77号)


(五)金融机构与小微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自201811日至202012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号)

<返回上一页

联系我们

  • 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江场路1228弄 20号楼 802室(五牛控股大厦)

  • 电话

    400-861-3881 / 18939820715(杨女士)

  • 沪ICP备15033861号-1

官方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