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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单一门店零售企业的经营场所陈列条件能符合其所经营医疗器械产品性能要求、经营场所能满足其经营规模及品种陈列需要的;
(二)连锁零售经营医疗器械的;
(三)全部委托医疗器械第三方物流企业进行储运的;
(四)专营医疗器械软件或者医用磁共振、医用X射线、医用高能射线、医用核素设备等大型医用设备的(含融资租赁适用于固定资产管理的各类大型医用设备);
(五)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可以不单独设立医疗器械库房的情形。
上海市静安区江场路1228弄 20号楼 802室(五牛控股大厦)
400-861-3881 / 18939820715(杨女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