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一般纳税人,开票可是要小心了,抵扣联一给出去,要回来总是会比较麻烦,以下是专票需要作废的情形,可不要跟红冲搞混了!
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操作: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专用发票(含未打印的专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
作废条件需要同时满足以下三点:
(一)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二)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三)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参考依据:国税发[2006]15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增值税专票的作废比较简单,开票当月发现错误收回全部联次,即可作废,然后开具正确的发票。注意的是跨月了就不能作废了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