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关于我们 >
新闻资讯 > 真实交易却收到税局“虚开发票”的通知,怎么办?
税务局什么时候会通知企业取得了虚开的增值税发票,需要进行核查?
税务机关在查处A企业后,如果定性A企业对外虚开增值税发票,税务机关会对A企业的下游企业,即收到A企业增值税发票的B企业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发出《已证实虚开通知单》。这时,B企业所在地的税务局就会向B企业下发相关文书,通知B企业收到了虚开的增值税发票,将会对B企业开展核查。
处理方法
一、及时补开、换开发票
企业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应当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补开、换开后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注意,如果发票对应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已经结束,企业应当自被税务机关告知之日起60日内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
二、因客观原因确实无法补开、换开发票时,提供相关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
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1. 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2. 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3. 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4. 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5. 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6. 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备资料。
三、企业在规定的期限未能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并且未能提供相关资料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应支出不得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
企业应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调增发生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并做企业所得税更正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