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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公司无偿借款给子公司,税务处理如何做?

日期:2021/2/26 来源:
1增值税

1. 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2. 无偿借贷行为发生在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3. 自2018年9月1日起,企业不需要再办理企业集团核准登记和申请《企业集团登记证》。母公司可以申请在企业名称中使用“集团”字样,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企业集团信息。

即集团母子公司之间的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为1083917。

政策依据:

1.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

2.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做好取消企业集团核准登记等4项行政许可等事项衔接工作的通知》(国市监企注〔2018〕139号)

2企业所得税

实际税负相同的境内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只要该交易没有直接或者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收入的减少,原则上不作特别纳税调整。

即母子公司之间若税负相同,无偿借贷不需要视同销售缴纳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1. 《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6号发布)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

3会计处理

子公司收到母公司无偿借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付款——母公司

要注意区分子公司收到母公司无偿划转资金的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

贷:资本公积

政策依据:

《财政部关于做好执行会计准则企业2008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财会函〔2008〕60号)规定:“企业接受的捐赠和债务豁免,按照会计准则规定符合确认条件的,通常应当确认为当期收益。如果接受控股股东或控股股东的子公司直接或间接的捐赠,从经济实质上判断属于控股股东对企业的资本性投入,应作为权益性交易,相关利得计入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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