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新办
1.准予批准的条件
(1)申请人持有效的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
(2)经营场所合理布局,方便消费。
2.不予批准的情形
申请酒类商品零售许可,有不符合审批条件“(一)新办 1.准予批准条件”的。
(二)依申请变更
1.准予批准的条件
(1)申请人持有效的《酒类商品零售许可证》;
(2)申请变更的内容应符合审批条件“(一)新办 1.准予批准条件”的有关要求;
2.不予批准的情形
不符合“(二)依申请变更 1.准予批准条件”的。
(三)延续
1.准予批准的条件
(1)申请人在《酒类商品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所在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
(2)应符合审批条件“(一)新办 1.准予批准条件”的有关要求。
2.不予批准的情形
不符合“(三)延续 1.准予批准条件”的。
(四)补证
1.准予补证的条件
(1)申请人遗失《酒类商品零售许可证》,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或者其他区级以上主要媒体上刊登遗失公告的材料,向原发证部门申请补发;
(2)《酒类商品零售许可证》毁损的,应当提交损坏的《酒类商品零售许可证》原件。
2.不予批准的情形
不符合“(四)补证 1.准予批准条件”的。
(五)依申请注销
1.准予批准的条件
申请人终止酒类商品零售经营,酒类商品零售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酒类商品零售许可证被吊销的,申请人主动向原发证部门申请注销,提交相关材料,并交回原《酒类商品零售许可证》的。
2.不予批准的情形
不符合“(五)依申请注销 1.准予批准条件”的。
四、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办理。
五、申请材料
(一)形式标准
1.申报资料按申请书载明的顺序排列,并附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目录;
2.申请书外所附资料应当用A4规格纸张打印(平面布置图、政府及其他机构出具的文件原件除外),外文资料应当附有中文译文;
3.申请材料的复印件应清晰,所有材料应逐页加盖申请人印章或逐页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章,复印件还需注明“与原件一致”;
4.申请表中各项内容填写清晰、明了,与实际情况一致。材料应当完整、清晰、准确,涂改处应当盖章或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