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医疗器械
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
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
体外诊断试剂
一次性无菌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
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公司注册
内资注册
有限公司
股份公司
合伙企业
集团公司
分公司
外资注册
外商独资公司
中外合资公司
外资代表处
自贸区注册
其他许可证办理
餐饮食品
食品经营许可(流通食品)
食品经营许可(餐饮)
增值电信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文化产业类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娱乐场所经营许可证(涉外项目)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电影发行许可
其他许可
办学许可
进出口业务
劳务派遣
酒类许可
道路运输许可
旅行社
企业变更与注销
企业变更
名称变更
企业地址变更
法人变更
股东(投资人)变更
注册资本变更
经营范围变更
营业期限延续
企业注销
内资公司注销
外资公司注销
海外公司注销
许可证件注销
商标代理
国内商标
商标申请
商标查询
相关服务
商标异议
商标转让
商标变更
驰名商标
著名商标
人事社保
代办社保
社保账户申请
人事代理
代办公积金
公积金账户申请
财务代理
专业服务
一般纳税人申请
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
出口退税服务
所得税汇算清缴
发票代开服务
企业年报公示
旧账清理服务
税务筹划
记账服务
小规模与一般纳税人
外资
审计服务
专项审计
资产评估
关于我们
中心介绍
联系方式
在线留言
新闻资讯
关于我们
About Us
中心介绍
Our intro
联系方式
contact us
在线留言
Message
新闻资讯
NEWS & info
当前位置:
首页
>
关于我们
>
新闻资讯
> 电子专票作为电子会计凭证与纸质会计凭证法律效力是否相同?
电子专票作为电子会计凭证与纸质会计凭证法律效力是否相同?
日期:2021/2/7 来源:
电子会计凭证是指以电子形式生成、传输、存储的各类会计凭证,包括电子原始凭证、电子记账凭证。电子专票属于电子会计原始凭证。国家税务总局2020年第22号公告第二条规定:“电子专票由各省税务局监制,采用电子签名代替发票专用章,属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相同。”《财政部 国家档案局关于规范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的通知》(财会〔2020〕6号)规定:“来源合法、真实的电子会计凭证与纸质会计凭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档案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电子档案应当来源可靠、程序规范、要素合规”“电子档案与传统载体档案具有同等效力,可以以电子形式作为凭证使用”。因此,来源合法、真实的电子专票作为电子会计凭证与纸质会计凭证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且可作为电子档案进行保存归档。
上一篇: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申请条件:
下一篇:医疗器械公司经营许可证变更需要哪些资料?
分享到:
<返回上一页
400-861-3881
18939820715
参
与
优
惠
活
动
服务项目
医疗器械
企业变更与注销
内资注册
商标代理
外资注册
人事社保
自贸区注册
代理记账
联系我们
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江场路1228弄 20号楼 802室(五牛控股大厦)
电话
400-861-3881 / 18939820715(杨女士)
沪ICP备15033861号-1
官方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