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要设立有限合伙企业,需要哪些材料。后续变更时材料是否一致,且是否所有合伙人均需到场?
整个注册过程中需要到场多少次? 有限合伙企业注册是不是最少需要一个普通合伙人和一个有限合伙人?
回答:设立合伙企业所需提交的材料:
1、全体合伙人共同签署的《合伙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书;
4、全体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5、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对各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
6、主要经营住所证明:租房协议、产权证明等;
7、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委托书;执行事务合伙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还应当提交其委派代表的委托书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8、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作价的,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协商作价确认书;经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作价的,提交法定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作价证明。
9、《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0、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1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需要提交合伙人的职业资格证明的,提交相应证明;
12、其他有关文件证书。
办理流程:
1、申请人到工商机关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2、涉及前置审批的,申请人在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后到审批部门办理相应的审批手续,取得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书;
3、申请人向工商机关提交设立登记所需的申请材料,领取收件凭据;
4、工商机关在收件后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需要对申请文件、材料核实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5、工商机关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申请人在10日内到工商机关注册大厅领取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