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租房居住,已按照住房租金扣除。年度中间贷款买房,本年是否可以改为住房贷款利息扣除?
不能变更。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二十条规定,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具体扣除政策规定
境内住房贷款利息(夫妻)
扣除范围:纳税人及配偶的首套商贷或公积金贷款利息
金额标准:每月1000元(最长240个月)
扣除方:夫妻约定由一方扣除,确定后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变
分摊比例:100%及50%(特殊)
可否转移:否
其他问题:√和住房租金择一扣除;
√首套贷款可向银行、公积金中心咨询
住房租金(夫妻)
扣除范围:和住房不再同一城市(地级市及以上)
金额标准:第一类:每月1500元;
第二类:每月1100元;
第三类:每月800元;
(统计局公布)特殊情况: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不相同的,且各自在其主要工作城市都没有住房的,可以分别扣除住房租金
支出时间范围:开始至结束(协议或实际)
当月扣除方:夫妻中签订租赁住房合同的承租人
分摊比例:100%
可否转移:否
其他问题:√和住房贷款利息择一扣除;
√住房租金支出实际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