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完善市场主体退出机制,国家发布一系列政策推行企业简易注销登记。
一、哪些企业可以选择简易注销
有限责任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由其自主选择适用一般注销程序或简易注销程序:
1、对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展经营活动(也称未开业);
2、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也称无债权债务)的;
3、人民法院裁定强制清算或裁定宣告破产的,有关企业清算组、企业管理人可持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或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向被强制清算人或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
二、不可以选择简易注销的情形
以下企业不适用简易注销:
1、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
2、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3、存在股权(投资权益)被冻结、出质或动产抵押等情形;
4、有正在被立案调查或采取行政强制、司法协助、被予以行政处罚等情形的;
5、企业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未办理注销登记的;
6、曾被终止简易注销程序的;
7、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注销登记前需经批准的;
8、其他
三、简易注销程序和提交资料
1、简易注销的程序
1)企业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应当先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简易注销公告》专栏主动向社会公告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及全体投资人承诺等信息(强制清算终结和破产程序终结的企业除外);
2)工商部门在企业发布简易注销公告起1个工作日内,将企业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信息通过省级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政务信息平台、部门间的数据接口(统称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推送给税务部门(具体模式可由各省工商部门和税务部门根据本地实际协商确定)。
3)企业可在公告期届满次日起30日内向工商部门提出简易注销申请
4)工商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简易注销的决定。
2、简易注销提交的资料
1)《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全体投资人承诺书》(强制清算终结的企业提交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破产程序终结的企业提交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
4)营业执照正、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