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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您减税!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15%这样享受~

日期:2019-12-06 来源:财务代理、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2019年9月,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将生活性服务业加计抵减比例提升至15%。减税政策持续加码,为我国服务业发展增添动力。


此次的公告内容与3月份发布的《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有什么区别呢?上个月尚未申请的小伙伴们且听小编为您划出重点:
1、此次公告的适用范围为生活性服务业。而前次发布的公告中,提到的是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此次适用的范围小于前次四大行业。
《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第二条:“本公告所称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第七条:“本公告所称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2、此次公告中,符合规定条件的纳税人,自2019年10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因此,纳税人需要于11月1日起于系统中再做新的声明。
《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第二条:“2019年9月30日前设立的纳税人,自2018年10月至2019年9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2019年10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
3、原适用10%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继续适用《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中的相关政策,无需重新备案。

自2019年10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的纳税人如何进行新的声明呢?具体操作往下看↓


一、业务前提
1.纳税人已实际经营期满3个月(根据税务登记设立日期判断);
2.纳税人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
3. 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增值税销售额的比重超过(大于)50%。
二、功能节点
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资格信息报告——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也可直接在首页办税桌面搜索“15%”即可进入办事界面
三、操作步骤
登录电子税务局,点击首页菜单栏中“我要办税”中的“综合信息报告”菜单,在“资格信息报告”子项中找到“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进入办理页面。
第一步:填写表单
根据政策,原已提交10%加计抵减声明的纳税人,若符合87号文件规定的,应再次提交按1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纳税人先前已提交按10%加计抵减声明的,此次申请15%加计抵减办结后,系统将自动将原《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有效期止调整为2019年9月30日。针对此类纳税人,系统将给予提示并在办结后的声明上予以标注:


财务代理、医疗器械经营许可


此时,点击“继续申请”即可。
1.部分征管系统已有数据将自动带出,例如:登记设立日期。
2.选择政策适用年度。
请注意:按照39号公告规定,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以后年度是否继续适用,需要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在2020年、2021年,是否继续适用,应分别根据其2019年、2020年销售额确定。因此,目前电子税务局仅开放2019年加计抵减政策适用申请。
本年度政策适用到期后,若您符合规定条件,在下一年度继续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可在下一年度首次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时再次在电子税务局提交下一年度的声明。
3.选择完年度后,系统将根据选择的年度查询是否已经存在有效的加计抵减声明,若已存在,将给出提示。


财务代理、医疗器械经营许可


同一年度,您只需提交一次声明。若已提交的声明有误,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电子税务局暂不提供对已作出声明的修改和作废。
4.选择所属行业。您可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的生活服务范围中选择一个行业。
5.若不存在有效的声明信息,系统将自动带出适用政策的有效期和用于判断是否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的销售额占比计算期。
6.填写生活服务及全部销售额
根据填写的销售额,系统自动计算占比,并判断纳税人是否符合政策规定。
填写完毕的表单如下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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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步:预览提交
检查填写的表单信息无误,点击“下一步”,进入[预览提交]环节。请进行预览确认,若需修改的,可点击[上一步]进行修改;确认无误的,点击[提交]按钮。


财务代理、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插入CA证书,输入正确的CA密码,点击[验证]按钮继续操作。
系统弹出再次确认界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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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无误的,再次点击[确认]按钮。



点击[确定],系统自动完成提交。
第三步:完成


财务代理、医疗器械经营许可


系统自动审核通过后,系统提示处理结果为受理通过。本事项系统自动办结,无需税务人员审核。
可点击[下载打印]打印文书,也可通过我要查询—办税进度及结果信息查询查看受理的文书结果。


财务代理、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受理通过后的声明样式

(1)未申请过10%加计抵减的,样式如下:


财务代理、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2)申请过10%加计抵减的,样式如下:


财务代理、医疗器械经营许可


文章转自:上海税务(侵权联系作者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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