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们

About Us

当前位置:首页 > 关于我们 > 新闻资讯 > 可享受形免征增值税优惠的四种情形

可享受形免征增值税优惠的四种情形

日期:2019-8-30 来源:上海财务代理

2019年1月17日,国家税务总局会同财政部制发《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一条,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以下四类情况,自然人也可享受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优惠:


情况一
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

情况二
已办理税务登记或者临时税务登记,属于按期纳税的,可按规定享受月销售额不到10万元免征增值税优惠。
未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属于按次纳税的,不可享受月销售额不到10万元免征增值税优惠。但执行按次纳税的起征点有关规定,每次销售额未达到500元的,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1.《税务登记管理办法》(2003年12月17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公布根据2014年12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2.《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情况三
保险代理人、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等行业的个人代理人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可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
1.《财政部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07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保险代理人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5号)


情况四
自然人从事光伏发电项目,销售电力产品时可以享受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税政策。
文件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电网公司购买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电力产品发票开具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2号)

2.2019年3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让减税降费实打实、硬碰硬地落地——国家税务总局解读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税政策”在线访谈活动。



当然,如果您在处理公司财务的时候遇到了一些困难,您可以联系我们,我们会有专业的人员和您对接,帮助您处理公司财务问题;我们拥有十年的行业经验,专注于为企业家们解决工商难题!我们为您提供公司注册、各类许可证办理、财务代理等工商服务。

联系方式:18939820715
联系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曲阳路800号上海商务中心商务大厦17楼(1710-1712室)


<返回上一页

联系我们

  • 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江场路1228弄 20号楼 802室(五牛控股大厦)

  • 电话

    400-861-3881 / 18939820715(杨女士)

  • 沪ICP备15033861号-1

官方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