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们

About Us

当前位置:首页 > 关于我们 > 新闻资讯 > 3月1日起发票变化有这些!!!不看就亏了!!!

3月1日起发票变化有这些!!!不看就亏了!!!

日期:2019-03-21 来源:
一、增值税发票抄报税即将取消!
在近期国家税务局发布的《关于2019年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意见》通知中明确了,增值税发票抄报税将要取消,最大力度的减少会计人的工作量,政策变化很大,马上来看下:
政策主要内容:

01、落实已出台的税收优惠,筹划更大规模的减税降费!
1、认真落实更大规模减税降费政策措施,采取有效举措将各项减税降费政策落实到位!
2、扩展初创科技型企业优惠政策适用范围!
3、落实扩大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范围!
 
02、涉税资料进一步精简!
1、进一步清理税务证明事项,落实第一批取消20项税务证明事项的任务,3月底前再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
2、精简涉税资料报送,2019年底前对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报送的资料再精简25%以上!
3、取消《营改增税负分析测算明细表》!
4、探索电子签章、电子资料在税收领域的应用和涉税文书电子化推送与签收!
 
03、优化发票办理!
1、将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扩大至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以及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2、除了特定纳税人及特殊情形外,取消增值税发票抄报税,改由纳税人对开票数据进行确认。
3、加大电子发票推广力度,在税控开票软件中增加电子发票开具功能,开展税务机关网上代开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试点。
4、将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的纳税人范围扩大至全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5、优化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在向纳税人推送增值税扣税凭证信息的同时,实现增值税普通发票信息的归集推送和共享共用。
2019年的发票报销大家要多留个心眼,不要弄巧成拙了哦!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措施大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措施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号

为加强和改进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税务总局决定调整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措施,自2019年第一季度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调整后的防伪措施印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取消光角变色圆环纤维、造纸防伪线等防伪措施,继续保留防伪油墨颜色擦可变、专用异型号码、复合信息防伪等防伪措施。调整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部分防伪措施见附件。

税务机关库存和纳税人尚未使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继续使用。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启用新版增值税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3号)第三条和附件3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增值税专用发票部分防伪措施的说明

国家税务总局
2019年2月3日
附件:


说完有关发票小编在这里还是要再3提醒大家一下19年起。社保移交税务了!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今年12月10日前要完成社会保险费和第一批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交接工作,自2019年1月1日起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各项社会保险费和先行划转的非税收入。

 
但是,有消息称,从2019年1月1日起,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征收职能,先行移交至税务部门管理,而企业养老保险征收职能目前将暂缓移交,留待有关配套政策和制度完善后,再行移交。

综合湖北、山西等多地税务机关发布的公告,我们得出以下结论:
 
1、公告只规定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每月15日前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
2、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交由税务部门征收后,维持原有代收渠道不变。
3、公告未说明企业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移交税务机关征收具体情况。
4、具体征收方式,预计未来会有更多省市税务部门出台相关文件予以说明。
 
税政君认为,暂缓将养老保险移交税务机关,能为部分企业留下一段适应新征管政策要求的缓冲期,是件好事。
<返回上一页

联系我们

  • 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江场路1228弄 20号楼 802室(五牛控股大厦)

  • 电话

    400-861-3881 / 18939820715(杨女士)

  • 沪ICP备15033861号-1

官方微信